根据《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任事存案管理法子》之规则:
第五条 :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供应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任事,品牌建网站公司,该当依法执行存案手续。未经存案,不得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处置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任事。本法子所称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供应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任事,是指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的构造或小我操纵经由互联网域名会见的网站大约操纵仅能经由互联网IP 地点会见的网站,供应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任事。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任事供应者该当记实其接入的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任事供应者的存案信息。
司法律例详细信息点此检查:《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任事存案管理法子》(***令第33号)
如您要存案,在购置域名和任事器后,在任事器供应商处的存案系统提交存案要求